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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技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2023-5-17 17:41:59纠错

新疆科技学院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新疆科技学院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 的原则,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同分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文史类依次参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或民族语文成绩,理工类依次参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或民族语文成绩。考生所填报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需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  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的,将由学校结合体检结论的情况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教学均以英语为主,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学校据此制定的《新疆科技学院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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