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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更新:2023-6-7 16:38:10纠错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1.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平行志愿投档的,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再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顺序志愿投档的,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根据专业志愿的顺序录取到相应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该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完毕后,仍没有被录取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无统一规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药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第十八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药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异常者,建议慎重考虑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学习与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考生。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双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予录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 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请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2.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600度,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请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3.左利手者口腔医学专业慎录,请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4.皮肤过敏者及酒精过敏者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考生慎报。

5.鉴于当前专业就业市场需求,建议护理专业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8cm者,医学类及其他医学相关专业≥150cm者。

6.考虑专业特点及就业岗位实际情况,建议男生慎重考虑报考助产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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