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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2023-5-17 11:29:23纠错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入学后,外语课程的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吉林省司法警务专业招生的男女生比例为7:3,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男女比例为9:1。

学院招收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省份,有特殊要求的,以生源省份的要求为准;没有特殊要求的,除吉林省外,一律执行7:3的男女生比例。具体可查看生源省考试院或学院对外公布的实际招生计划。

其余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招生条件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结合学院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实际,为与司法干警准入等相关考试相衔接,根据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的考生年龄不得超过22岁(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婚。此外,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和司法警务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司法警务专业考生只需符合身体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党籍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曾有涉黑涉恶情况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司法警务专业为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司法警务专业为1.58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00);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7(通过手术矫正后达标亦可),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文身、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招收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省份,对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有统一要求的,以生源省份的要求为准;没有统一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我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在吉林省的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政策进行录取。我院面向吉林省专科普通批次招录的司法警务专业的考生,不再单独组织体检、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我院将以考生的电子档案为依据判断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我院在其他省份招录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标准以生源省份司法厅的统一要求为准,没有统一要求的,参照吉林省的标准执行。录取批次及体检面试时间、地点,详见生源省的教育考试院相关通知。

4.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类)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5.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科的,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不做选考科目要求。

6.体能训练专业:考生需参加生源省份组织的体育加试;对进入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体育成绩较高的考生;体育成绩相同的,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到低排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7.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8.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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