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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赣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5-30 16:44:36我要纠错

2024年赣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赣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赣南医科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赣南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赣南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36010413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黄金校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和谐大道1号;章贡校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医学院路1号;龙南校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外环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赣南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下设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等四个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考试招生主管部门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管理处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立足职责岗位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推动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有关文件精神,综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各省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遵循按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包括提前本科批(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批(含苏区专项、职业本科)和未实行招生制度改革省市的一二本科批次等,具体根据各地考试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工作安排实施。

第五章 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按照专业录取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

第十八条 临床医学类、康复治疗学等部分专业采用“3+2”、“2+2”等产教融合模式培养:即学生前一阶段在校内进行基础理论教学,后一阶段在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康复治疗等职业本科专业在龙南校区教学。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按照生源地所在省招考主管部门规定可计入成绩总分的加分,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专业不限制考生高考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公共课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建议高考语种为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填报我校。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职业本科考生(文理类、物理/历史类)录取规则:对符合录取条件且同一轮进档的考生,在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即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录取名额已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生源地所在省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考生(运动康复专业)录取规则:考生高考文化、专业成绩均应达到生源地划定的体育类普通本科批次合格分数线。对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文化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录取有专门规定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补报志愿录取办法,按生源地所在省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订单定向录取

(一)报考订单定向医学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国家统一高考。2024年订单定向生包括江西定向生和赣州定向生。

(二)订单定向医学生面向江西省招生(其中江西定向生只招收农村生源考生,以江西省考试院当年发布信息为准)。

(三)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次,录取办法按照江西省定向生录取规定执行。

(四)考生已被录取后不予退档。考生在被录取后、获得学校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委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未签订协议者,不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如定向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招生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八条 鉴于医学等专业人才培养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为利于考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未来职业发展,对考生身体状况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考生不予录取专业:所有专业。

(二)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考生不予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法医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康复物理治疗、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助产学、生物医学工程、假肢矫形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生物医学科学、康复治疗等专业,以上专业均包括专业各方向、专业订单定向和专业专项计划。

第八章 入学注册及复查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医科大学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奖励及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护理学、助产学、法医学、康复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学、假肢矫形工程、精神医学、药学、中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物联网工程、智能医学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生物医学科学、运动康复、康复治疗等医学类、理工(Ⅱ)类、体育类专业学费4790元/人•学年;生物技术、制药工程、生物信息学等理工(Ⅰ)类专业学费4530元/人•学年;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应用心理学等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学费4270元/人•学年。住宿费为800-1000元/人•学年。招收的订单定向医学生享受所签定协议书规定的有关学杂费免费政策。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上级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广大校友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建立了韩济生院士教育教学奖、江洲“长江学子”奖学金、“金阳光”读书奖、“求是”奖学金、“智勇”奖学金、“人福”奖助学金、“迈瑞”奖助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

邮政编码:341000

联系电话:0797-8269722

电子邮箱:8269722@163.com

纪委监督电话:0797-8169670

第三十六条 赣南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网(https://zs.gmu.cn)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赣医招生”是学校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赣南医科大学招生”是学校招生官方小程序。学校通过招生工作网、公众号和小程序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中介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赣南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中介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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