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主要包含招生专业、各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或异议,请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
招生计划
2024年天津市高职分类考试(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2024年天津市高职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职分类考试文化课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规则进行,即: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个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若考生同时符合我院和其他院校的投档条件时,我院录取志愿序号在前的考生。若考生只符合我院一所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我院。平行志愿均实行一次性投档,如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我院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该考生电子档案将不再投向其他平行志愿院校。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录取分数,既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将按照技术、综合能力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政策照顾工作按照《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科协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5〕11号)与《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变化以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市高招办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23〕13 号)规定的完成高中学业的天津籍退役士兵免除文化素质考试,并依据《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 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学院对于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实施方案在考试前一周通过学院网站对外发布,具体以学院网站为准。其他内容参照《市高招办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23〕13 号)《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院在接到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招收中职毕业生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职分类考试文化课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我院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所有的专业兼收管理服务类和工程技术类考生。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规则进行,即: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个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若考生同时符合我院和其他院校的投档条件时,我院录取志愿序号在前的考生。若考生只符合我院一所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我院。平行志愿均实行一次性投档,如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我院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该考生电子档案将不再投向其他平行志愿院校。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录取分数,既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将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政策照顾工作按照《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科协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5〕11号)与《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变化以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市高招办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23〕13 号)规定的完成高中学业的天津籍退役士兵免除文化素质考试,并依据《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 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学院对于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实施方案在考试前一周通过学院网站对外发布,具体内容以学院招生网公布为准。其他内容参照《市高招办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23〕13 号)《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市高招办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23〕13 号)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以下统称“其他社会考生”),在参加高职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文化素质考试后,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学院对于其他社会考生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实施方案在考试前一周通过学院网站对外发布,具体内容以学院招生网公布为准。其他内容参照《市高招办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23〕13 号)执行。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院在接到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