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录取规则,主要包含投档比例、专业分配、调剂规则、身体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甘肃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除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
第二十三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202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 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转段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单考单招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中职升学考试(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招生按《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招委发〔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以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如未确定排序规则,学校将按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进行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按照各省具体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同意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计划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安排原则:录取过程中学校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在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应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学生填报志愿进行录取,一旦投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不予退档。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
第三十四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三十五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招收参加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男女生数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负责统一组织,学校录取时严格按照有关体检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