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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文山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更新:2024-5-27 16:51:24我要纠错

2024文山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文山学院录取规则,主要包含投档比例、专业分配、调剂规则、身体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我校不单设预留计划,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全部分配到各个招生专业进行招生。

第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部分本科及高职专科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等辨色能力异常考生,具体如下:

1.本科:工艺美术、化学、环境设计、美术学、人工智能、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物理学、学前教育、冶金工程、制药工程、中药学、地理科学。

2.高职专科专业:工程测量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中药学、中草药栽培与加工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有色金属智能冶金技术。

第十四条 我校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

2.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3.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出现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即文化总分+照顾分的值相同,则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6.高招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进档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采用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7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若考生综合成绩计算结果相同时,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4.若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相同时,则按照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6.艺术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六条 我校体育类专业采用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排序择优录取。

4.若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相同时,则按照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6.体育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大学外语开设英语、越南语、泰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三校生”, 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档案进校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我校认可该省选考科目要求及投档规则,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二十一条  我校的“专升本”、“预科升学”批次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认定后,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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