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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更新:2023-5-9 15:57:21纠错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体育类各招生专业,认可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湖南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位次排序规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合格证。凡获得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最新规定来计算综合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送安全、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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