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校库> 南京警察学院 站内搜索
首页>院校库>招生章程>普通高考

2023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2-20 9:52:38纠错

2023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3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警察学院(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院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政治建校、改革强校、质量立校、从严治校,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公安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育警铸魂,着力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本科公安专业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院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依托我院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院办学条件、服务面向、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其中,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招生计划中,包含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招生计划9名,具体为广西4名,云南3名,西藏1名,新疆1名。

我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院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核,并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实施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一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报考我院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须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我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我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我院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六条 我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若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我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对进档考生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中“优先录取”和“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关规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的同分排序规则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我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警犬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思想政治科目;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包括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中的至少1个科目。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再选科目不限。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九条 我院在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我院对修业期内达到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限报考海关缉私部门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等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海关缉私部门。其中,定向海关缉私部门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录用到相应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具体规则由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生6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年;5人间,960元/年;6人间,760元/年。

第三十四条我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学期。

第三十五条我院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2、邮政编码:210023

3、联系电话:(025)85878735

4、电子邮箱:zsb_sl@163.com

5、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www.forestpolice.net 。

第三十六条我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在全国无任何联合办学点,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5)83268322。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更多

热门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