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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录取规则

更新:2023-6-5 16:30:25纠错

西安财经大学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西安财经大学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

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分数线,确定专业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系统”中的“编辑投档单位模板”,“各级志愿间的关系”和“各专业间的关系”按“分数优先”、“级差为零”执行。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到其他缺额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艺术类招生: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应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教外函〔2021〕8号),西安财经大学与德国波恩储蓄银行财团学院(现更名为财经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自2021年起开始联合举办金融学本科教育项目(项目批准编号MOE61DE2A20212164N)。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代码020301KH,该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学制为四年,采用“3+1”模式培养,学生前三年在西安财经大学就读(办学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完成前三年在中方阶段的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自愿选择到德方进行第四年的德国阶段的学习

学生完成学业后,凡达到西安财经大学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其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选择到德方进行学习且同时达到德国财经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原德国波恩储蓄银行财团学院) 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其西安财经大学毕业证书以及西安财经大学和财经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预留计划: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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