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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高考报名时间和截止时间

更新:2023-10-19 9:52:24纠错

2024年内蒙古高考报名时间和截止时间

2024年内蒙古高考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9:00至2023年11月13日18:00,以下是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入口等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如有调整,以考试院最新消息为准。

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以下简称报名)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资格审核,优化考生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报名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凡在我区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职教师资考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英才班)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均须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其中:

(一)报考秋季统考考试类型,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区外务工人员(含其他非我区户籍就业人员,下同)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即满足以下对应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本科录取。

1.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除符合“25号文件”规定的参加2021年我区中考条件外,截至2024年9月1日,还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2021年被自治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四是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

2.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截至2024年9月1日,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四是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

3.不完全符合参加本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职高专批。在网上预报名时,“承诺只报考高职高专批”项须选择“是”,并在现场确认时,签订《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只报考高职高专批承诺》。

(二)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招生,考试类型为高职班)的考生须技能考核合格。

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我区学籍和实际就读满3年(或规定学制年限),均可在应届毕业当年报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此类往届生参加报名,须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

普通高中应往届生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生不具备高职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条件且其子女户籍在我区的,子女在我区报名参加高考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英才班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2024年报名的考生;

7.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9:00至2023年11月13日18:00。

所有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报名、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等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报名手续。

(二)报名地点

1.我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报名,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名资格初审,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复审通过后在学校组织下完成现场确认;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等其他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报名,直接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并完成现场确认。

2.在我区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报名。

3.符合报考条件且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报名。

4.考生原则上在报名旗县参加考试,以下3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指定旗县集中组织参加考试:

(1)蒙语授课和朝语授课的考生;

(2)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

(3)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以外的考生。

(三)报名方式

我区实行网上报名,考生须如实准确填写每项内容,具体操作按照《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以下简称《报名信息采集办法》)执行。

四、艺术类报考事项

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2024年起,我区艺术类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和戏曲类等7个艺术类专业考试类别,各类别(含子类或方向)报考规定按《报名信息采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其中,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6个类别实行自治区统考,自治区统考由自治区统一组织,采取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的方式进行,其中面试部分采取“先录音录像,后评委评分”的“考评分离”形式;戏曲类实行省际联考,考试内容及考试形式等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组考高校规定执行。相关政策详见我区已经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考涵盖专业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问答》,以及我区另文发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科类。艺术类考生应及时、准确了解高校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对应情况、获批的专业课校考报名条件等相关要求。艺术类的考生如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须先取得相应类别、相应层次的自治区统考合格成绩。高校招生专业对应统考科类、校考专业安排等详见各校公布的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

五、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学校负责审核。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报名时打印《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审核表》,由学籍(就读)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班主任、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盖章。

(二)各旗县须通过核验考生户口簿载明的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局提供核查名单等方式开展户籍审核。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字(签章)后留档备查。截至2024年9月1日,考生户籍变更不足三年的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且存在“高考移民”嫌疑的,要对其户籍迁移情况进行重点审核,由各旗县会同当地公安局组织核查户籍迁移等情况。

(三)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报名时未选择“承诺只报考高职高专批”,应按要求提供家长从业、居所、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具备条件审查表》,由人社、税务、房产、苏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审核结论。

(四)各旗县要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对于考生本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但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均不符的,须打印《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民族成份审查表》,由公安部门出具审核结论或相关说明。对于考生本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但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均不符的,审核不通过的,须提醒考生及时按《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民族变更手续,如继续保留现有民族成份,须向旗县提交放弃少数民族加分、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资格申请。2023年11月13日之后,向民族事务部门提出民族变更申请的,一律不具有少数民族加分、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资格。

(五)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面向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招生宣传,积极组织动员考生申报,并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资格审核。

(六)对于需要审核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户籍、家长具备条件、民族成份和专项计划等情况的考生,其审验资料须留旗县备查,其中户口簿原件核验后留存复印件。此类考生应在报名现场确认前,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协助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七)报名结束后,考生报名信息将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等进行校验。根据校验情况,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需要重新核查报名资格的考生数据下发各盟市,各盟市务必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六、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在报名地点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预计安排在2024年3月初至4月中旬,具体工作另文通知。

七、报名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在上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旗县招生考试委员会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民族事务、人社、卫健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按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依据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探索实施便民、高效、规范的高考报名工作模式。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报名资格审核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切实落实“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报名资格审核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预报名表》初审人、复审人要清晰签字(签章),报名结束后,扫描图片汇总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不得变通或变相执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严禁出台针对考生报名的地方政策。各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对高考报名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报名期间,对于考生提交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核,出现材料弄虚作假、相关手续不全、缺少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模糊不清、填写内容不一致、不全等情况,一律不予现场确认。

针对报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对本地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的从业和实际居住情况,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走访、核实佐证等方式进行审查。要加强对相关考生报名结束后实际就读及家长应具备条件的后续核查工作,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考生培训和服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政策、规定和办法,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清楚、知晓、理解有关政策,重点宣传报名条件、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各中学校长要与所属教育局局长签订《中学校长责任书》(见附件,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由中学所在旗县在报名前通过报名系统照拍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据此确定符合报名工作条件的中学名单;未签订《责任书》的中学,取消组织报名资格。各中学要提前做好宣传培训,并组织本校学生进行网上预报名。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考生的宣传工作,将针对残疾人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告知考生并做好服务。

各地要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高考。

(四)健全公示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

报名结束后,自治区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各类考生信息,各旗县、中学也要分别对招办报名和学校报名的考生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报名期间,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确保考生和家长有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答。

(五)加大违规处罚,依法严格督查追责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各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以虚假报名材料取得报名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但完成正式报名、查实的“高考移民”等考生,考试前查实的要取消其报名资格和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要取消其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录取后查实的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其学籍,并通报自治区教育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办理户籍及学籍、伪造或变造连续就读经历、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提供虚假居住、从业、社保或纳税证明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违法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规定为本校就读学生在本校办理报名手续或不为考生无条件提供网上报名场所和开展相关培训的中学校长,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对不按规定开展报名工作、为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和“高考移民”办理报名手续、所属招生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且情节恶劣等的旗县,一律取消其报名受理资格和高考考点设置资格。

对各类违规行为,可通过相关渠道或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请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旗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本地区各有关学校。

附件:中学校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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