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池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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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河池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信息
学校国标代码:10605
学校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江路42号
邮政编码:546300
咨询电话:0778-3142339、18176187340
电子邮箱:hcxyzsb@hcnu.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778-3143700
河池学院网址:https://www.hcnu.edu.cn/
河池学院招生网网址:https://zs.hcnu.edu.cn/
第四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对象
本科(含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第八条 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通过招生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在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及“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和十严禁要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分数及专业分数(艺术为统考成绩、体育类为术科成绩)为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在广西、山东、海南、河北、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第十二条 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先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此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第二志愿填报该专业考生,依此类推,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以出档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文(理)科综合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
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专业已录满的,则作退档处理。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英语类、艺术类、体育类、地方公费师范生类、普通专升本招生类考生录取办法。
(一)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仅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考生,按高考投档分数择优录取。录取方式参照第十二条。
(二)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对出档考生,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专业分数(艺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体育类为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投档成绩高的学生。专业分数和投档成绩均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文(理)科综合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录取方式参照第十二条。
湖南省艺术类考生,分数线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文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控制分数线,采用湖南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投档,投档完成后按照上述“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录取。
(三)地方公费师范生、普通专升本招生类考生的录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在我校“河池学院招生网”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招录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农业户口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少数民族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具体报读条件以广西招生考试院出台的文件为准。
预科阶段,考生集中相关高校(以上级文件为准)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第二年按照预科期间考核的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由于专业性质限制,化学、生物工程、生物科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环境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美术学、产品设计、服装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空间安全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寄送办法: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连同入学报到手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被录取考生,寄送地址以考生高考报考时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学校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普通本科生学费按学分制收取,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学生宿舍4-8人间:1050-1150元/生.学年;
(二)学生宿舍6-12人间:700-8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以上标准包含按照楼栋房型条件,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68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九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了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利用校园网对学生资助政策广泛宣传,并对资助申请流程给予全面解读。
第七章 毕业及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等综合评价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考生、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招生考试中的工作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事务,对任何以河池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