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类型、层次及主管部门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全日制在校生19000余人,学校代码(部标):12941,始建于1960年。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经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批准,学校新生收费标准为:学费5000元/每学年(中外合作办学12000元/每学年),住宿费450—1000元/每学年。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 2024年招生专业: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审计、会计信息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智能建造技术、金融科技应用、证券实务、金融服务与管理、财税大数据应用、保险实务、政府采购管理、现代物流管理、智能物流技术、全媒体广告策划与营销、工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关务与外贸服务、农村电子商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心理咨询、法律事务、体能训练、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统计与大数据分析、供应链运营、移动商务、商务英语、大数据技术、软件技术、动漫制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云计算技术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按照平行志愿,即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对于有同分排位省份,如分数相同,则按同分排位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考生思想品德要求,不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思想品德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
第八章 就业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始终把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贯彻到招生、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办学全过程。学校还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被国家教育部授予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第九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坐落在举世闻名的庐山北麓,中国魅力城市——江西省九江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青年路96号(浔阳校区)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216号(八里湖校区)
邮编:332000
招就处电话:0792-8183118、8117429、8183228
招生咨询热线:0792-8183218、8183219、8183220、8183221、8183222
E-mail:51921987@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jxvc.jx.cn/
招生章程网址:http://jxvczs.jysd.com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