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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5-31 17:01:22纠错

2024年南昌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南昌师范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昌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赣鄱大地办大学,情系江西老区育人才,根植基础教育谋发展。学校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质量为根本”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具有核心能力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同时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要

(一)学校全称:南昌师范学院

(二)校址:

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香路889号 (昌北校区)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158号(青山湖校区)

邮编:330032

(三)院校标识码:4136014437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五)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落实招生实际工作;负责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争取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招生就业处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十公开”、“十不准”、“三十个不得”。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设置、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生源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跨省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总原则:对所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投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投档时,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学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1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生源省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调剂到同专业组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投档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同时投档。

学校在各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录取时,执行各相关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外语语种。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校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省统考成绩的省份,按生源省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若生源省无投档规则即按江西省投档规则执行。江西省投档规则如下:

包括采用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对省统考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专业类分数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专业类文化分数线的考生,将其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为综合成绩,分科类、不分首选科目从高到低统一排序,依据院校专业组志愿,按计划数1:1的比例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等科类(方向),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300×750×50%。

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同时投档。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专业、文化分别达到本科专业合格线及文化控制线的考生,依据体育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按计划数1:1的比例投档。

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同时投档。

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报到、注册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如发现有身体问题不适合当前就读专业的,将调整就读专业;如因身体原因不能满足就读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资助、奖励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帮扶。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实施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其中10%品学兼优特别困难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元的校内配套补贴。学校设立了基层就业和西部就业专项奖励基金,对到基层、西部和艰苦偏远地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奖励。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本科文科(文史哲)类专业学费为3650元/生·学年;本科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学费为3880元/生·学年;本科理工(Ⅰ)类专业学费为4120元/生·学年;本科理工(Ⅱ)类专业学费为4350元/生· 学年;本科艺术类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800-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我校新设数字影像产业学院,计划招收摄影专业和艺术设计学专业的学生,办学地点为南昌师范学院青山湖校区。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1-83816017(兼传真)、83813686 、83811781、83818931、83818912、83818930、83813670;纪委监督电话:0791-83975837。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南昌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jc.ncnu.edu.cn/news-list-csxxw.html公布。

南昌师范学院网址:http://www.ncnu.edu.cn/ 。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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